品牌店买到杂牌瓷砖,法院却判经销商无责?
近年来,陶瓷行业因买卖或合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该类纠纷有的是双方对交易性质理解存在分歧,有的是陶瓷价格约定不明,还有的是合同格式条款未作提示说明……
近日,有两则较为典型的瓷砖买卖纠纷案例:一则是品牌店买到杂牌瓷砖,一则是买“哑光砖”变“亮光砖”,均具有较大的启示意义。
品牌店买到杂牌瓷砖
法院判“经销商无责”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瓷砖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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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投诉后,大豫分局第一时间联系投诉双方了解情况。投诉人刘先生陈述,自己从该建材店以每块28元的价格,购买了102块瓷砖,共计支付2856元。但施工过程中,却发现购买的“哑光”瓷砖变成了“亮光”瓷砖,与订购时的要求不符,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被投诉人认为,一般客户都是购买亮光瓷砖,刘先生口头联系订购瓷砖时也未明确表示选购哑光瓷砖,所以默认为亮光瓷砖,同时以未与刘先生签订书面合同,已施工使用12块瓷砖为由,拒绝退货退款。
大豫分局执法人员从刘先生处了解到,与被投诉人联系订货使用的是微信语音通话,双方未签订购买协议,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无文字信息记录证明刘先生订购的瓷砖为哑光。双方各执一词,大豫分局执法人员召集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普及相关条款,告知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双方在口头约定时均未对“亮光”或“哑光”予以确认,属于合同要约不清。
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投诉人已施工使用的12块瓷砖不予退货退款,自行承担费用,被投诉人对剩余未使用的90块瓷砖予以退货退款,共计退款人民币2520元,现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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